政治雷達 › 法律 ›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 第8條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8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組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至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三人至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十一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本會職員,得視事務之繁簡,由院長調用之。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監察院聘用僱用人員管理要點之規定,聘用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具有人權公民團體工作經驗之人員六人至十二人。 本會得遴聘國內外人權諮詢顧問若干人,其遴聘辦法由本會定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會之職權如下:一、依職權或陳情,對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並依…第3條本會置委員十人,監察院院長及具有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資格之監察委員七人為當然委…第4條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第5條本會每個月舉行一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之。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第6條第二條所列本會職權所掌各事項之決定,應經本委員會議討論及審議之。前項討論事涉各項人權之範圍、…第7條本會設下列三組,分別辦理第二條所定職權之行政事務:一、研究企劃組。二、訪查作業組。三、教育交…第9條本法施行日期,由監察院定之。
← 第7條看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