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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6條

第二條所列本會職權所掌各事項之決定,應經本委員會議討論及審議之。 前項討論事涉各項人權之範圍、性質及政府義務者,必要時得參照聯合國人權公約及相關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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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