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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7條

本會設下列三組,分別辦理第二條所定職權之行政事務: 一、研究企劃組。 二、訪查作業組。 三、教育交流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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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