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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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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人,監察院院長及具有監察院組織法
第三條之一
第一項第七款資格之監察委員七人為當然委員。本會主任委員由總統於提名時指定監察院院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由本會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當然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二人亦得為本會委員,由監察院院長遴派之。 前項當然委員以外之本會委員應每年改派,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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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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