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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2條

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依職權或陳情,對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及救濟。 二、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並提出建議。 三、對重要人權議題提出專案報告,或提出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以瞭解及評估國內人權保護之情況。 四、協助政府機關推動批准或加入國際人權文書並國內法化,以促進國內法令及行政措施與國際人權規範相符。 五、依據國際人權標準,針對國內憲法及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以提出必要及可行修憲、立法及修法之建議。 六、監督政府機關推廣人權教育、普及人權理念與人權業務各項作為之成效。 七、與國內各機關及民間組織團體、國際組織、各國國家人權機構及非政府組織等合作,共同促進人權之保障。 八、對政府機關依各項人權公約規定所提之國家報告,得撰提本會獨立之評估意見。 九、其他促進及保障人權之相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第二條所列本會職權所掌各事項之決定,應經本委員會議討論及審議之。前項討論事涉各項人權之範圍、…第7條本會設下列三組,分別辦理第二條所定職權之行政事務:一、研究企劃組。二、訪查作業組。三、教育交…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會置委員十人,監察院院長及具有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資格之監察委員七人為當然委…第4條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第5條本會每個月舉行一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之。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第6條第二條所列本會職權所掌各事項之決定,應經本委員會議討論及審議之。前項討論事涉各項人權之範圍、…第7條本會設下列三組,分別辦理第二條所定職權之行政事務:一、研究企劃組。二、訪查作業組。三、教育交…第8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9條本法施行日期,由監察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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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