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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11條

機關施以隔離保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以隔離保護作為歧視或懲罰待遇。 二、施以隔離保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並應隨時觀察收容人行狀,已無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情形者,應即解除隔離保護。 三、僅得為物理上、空間上隔離之保護措施,其輔導、給養、衛生醫療、運動、接見通信及其他必要之處遇仍應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相關矯正法規規定辦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四、收容人移入隔離保護舍房時,機關人員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 五、如有其他可行之替代隔離保護方法,應適時解除隔離保護,改為其他適當之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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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第3條對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之決定,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施以隔離保護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第4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受刑人有危害監獄安全之虞或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第5條機關應設置隔離保護舍房。第6條機關應訂定隔離保護收容人作息時間表,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實施。第7條機關施以隔離保護應由機關人員填寫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報告表,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為之。但緊急…第8條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期間,機關應按日填寫隔離保護收容人觀察紀錄表陳報機關長官。如認有危害收容人…第9條醫事人員為進行評估,得為下列事項:一、訪談收容人。二、觀察收容人行為。三、查閱收容人健康資料…第10條機關施以隔離保護時,得視情形提供下列保護協助措施:一、生命、身體之保護協助。二、醫療協助或心…第12條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期間之限制、禁止事項如下:一、得暫停作業。二、得禁止吸菸。三、得限制或禁止…第13條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期間,因戒送外醫住院治療、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斷需療養或有其他特別事由無法移入…第14條機關應每月五日前,依指定方式登載前月份執行隔離保護情形,陳報監督機關備查。第15條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之隔離保…第16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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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