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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8條

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期間,機關應按日填寫隔離保護收容人觀察紀錄表陳報機關長官。如認有危害收容人身心健康疑慮時,應即通知醫事人員進行評估。 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後,每滿五日機關應安排醫事人員進行訪視。醫事人員認有必要時,亦得隨時訪視並進行評估。 前二項情形,機關或醫事人員認有妨害收容人身心健康疑慮者,應停止隔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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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