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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 第9條
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9條
醫事人員為進行評估,得為下列事項: 一、訪談收容人。 二、觀察收容人行為。 三、查閱收容人健康資料。 四、向其他相關人員詢問該收容人狀況。 五、請求機關安排該收容人進行必要之門診或健康檢查。 六、請求機關為完成評估之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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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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