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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受刑人於徒刑執行中、執行完畢或假釋後,接續執行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者,不適用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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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細則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法之主管機關與監督機關及監獄,就執行本法事項,應於受刑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第3條本法及本細則用詞定義如下: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二、監獄…第5條本法所稱嚴為分界、分別監禁,其含義如下:一、嚴為分界:指以監內建築物、同一建築物之不同樓層或…第6條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監督機關應就相關法令規定,並因應各監獄場域狀況等因素,逐步訂定合理調…第7條民眾或媒體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請求參觀時,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監獄應事先審…第8條媒體依本法第八條請求採訪,應以書面申請,經監獄同意後為之。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境外媒體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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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