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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8條

第 一 章 總則
媒體依本法第八條請求採訪,應以書面申請,經監獄同意後為之。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境外媒體請求採訪或採訪內容於境外報導時,監獄應陳報監督機關核准後為之。 媒體採訪涉及監獄人員或個別受刑人者,監獄應取得受訪者之同意始得為之。 媒體採訪時,監獄得採取適當措施,維護受刑人或相關人員之尊嚴及權益。 媒體採訪對象或內容如涉及兒童或少年、性犯罪或家暴、疾病或其他法令有限制或禁止報導之規定者,應遵循其規定。 媒體進行採訪時,如有影響監獄安全或秩序之情形,得停止其採訪。 媒體採訪後報導前應事先告知監獄或受刑人。報導如有不符合採訪內容及事實情形,監獄或受刑人得要求媒體更正或以適當方式澄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民眾或媒體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請求參觀時,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監獄應事先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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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