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 第7條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民眾或媒體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請求參觀時,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監獄應事先審慎規劃參觀動線,以避免侵害受刑人之隱私或其他權益。 監獄於民眾或媒體參觀前,應告知並請其遵守下列事項: 一、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配合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檢查。 二、穿著適當服裝及遵守秩序,不得鼓譟及喧嘩。 三、未經監獄許可,不得攜帶、使用通訊、錄影、攝影及錄音器材。 四、依引導路線參訪,不得擅自行動或滯留。 五、禁止擅自與受刑人交談或傳遞物品。 六、不得違反監獄所為之相關管制措施或處置。 七、不得有其他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權益之行為。 參觀者有違反前項規定之行為者,監獄得停止其參觀。 未滿十八歲之人請求參觀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師長或其他適當之成年人陪同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