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監獄行刑法 › 第40條

監獄行刑法 第40條

第 六 章 教化及文康
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教化,應參酌受刑人之入監調查結果及個別處遇計畫,施以適當之輔導與教育。 前項輔導內容,得委由心理學、社會工作、醫療、教育學、犯罪學或法律學等相關領域專家設計、規劃,並得以集體、類別及個別輔導等方式為之。 第二項之教育,監獄得自行或與學校合作辦理補習教育、進修教育或推廣教育;其辦理方式、協調支援、師資、課程與教材、學習評量、修業期限、學籍管理、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教化及文康」的其他條文

第41條受刑人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但宗教活動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者,不在此限。監獄得…第42條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法人、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第43條監獄得聘請或邀請具矯治處遇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教化活動,並得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為…第44條監獄得設置圖書設施、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或發行出版物,供受刑人閱讀。受刑人得自備書籍、報紙、點字…第45條監獄得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實施教化。受刑人經監獄許可,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
← 第39條看 監獄行刑法 全文第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