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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41條

第 六 章 教化及文康
受刑人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但宗教活動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者,不在此限。 監獄得依受刑人請求安排適當之宗教師,實施教誨。 監獄得邀請宗教人士舉行有助於受刑人之宗教活動。 受刑人得持有與其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但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及管理之情形,得限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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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化及文康」的其他條文

第40條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前項教化,應參酌受刑人之入監調查結果及個別處遇計畫,施以適當之輔導與…第42條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法人、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第43條監獄得聘請或邀請具矯治處遇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教化活動,並得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為…第44條監獄得設置圖書設施、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或發行出版物,供受刑人閱讀。受刑人得自備書籍、報紙、點字…第45條監獄得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實施教化。受刑人經監獄許可,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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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