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行刑法 › 第45條

監獄行刑法 第45條

監獄得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實施教化。 受刑人經監獄許可,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為收聽、收看。 監獄對身心障礙受刑人應考量收容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求,提供視、聽、語等無障礙輔助措施。 前二項收聽、收看,於有礙受刑人生活作息,或監獄管理、教化、安全之虞時,得限制或禁止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4條看 監獄行刑法 全文第4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