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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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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43條
第 六 章 教化及文康
監獄得聘請或邀請具矯治處遇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教化活動,並得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為志工,協助教化工作。 前項志工,由監獄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延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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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化及文康」的其他條文
第40條
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前項教化,應參酌受刑人之入監調查結果及個別處遇計畫,施以適當之輔導與…
第41條
受刑人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但宗教活動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者,不在此限。監獄得…
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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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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