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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第3條

本部為辦理本評鑑相關事宜,應組成特殊教育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評鑑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部長就本部或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相關人員派兼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社會公正人士。 三、學校校長代表。 四、教師組織代表。 五、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代表。 六、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七、其他特殊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評鑑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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