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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第4條

評鑑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評鑑實施計畫。 二、訂定評鑑之申復處理程序。 三、確認評鑑結果。 四、審議其他與評鑑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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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