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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第6條

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應依下列程序辦理本評鑑工作: 一、擬訂評鑑實施計畫,經評鑑會審議通過及本部核定後,由本部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 二、前款評鑑實施計畫,應包括評鑑項目、細項與指標、程序、結果、申復、評鑑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辦理評鑑說明會,針對評鑑實施計畫,向受評鑑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詳細說明。 四、籌組評鑑小組,接受評鑑會之督導,執行評鑑事務,並辦理評鑑小組委員評鑑行前說明會。 五、於當次所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評鑑結束後三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送各受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六、對評鑑報告初稿不服之受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初稿送達後十四日內,得向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者,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應修正評鑑報告初稿;申復無理由者,維持評鑑報告初稿,並完成評鑑報告書及評鑑結果。 七、評鑑結果經評鑑會確認後,本部應公布評鑑結果,並將評鑑報告書送達受評鑑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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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每四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評鑑…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每四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評鑑…第3條本部為辦理本評鑑相關事宜,應組成特殊教育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評鑑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第4條評鑑會之任務如下:一、審議評鑑實施計畫。二、訂定評鑑之申復處理程序。三、確認評鑑結果。四、審…第5條本部得自行或委託設有特殊教育系、所之大學、依法立案或登記且設立宗旨與特殊教育相關之法人、團體…第7條評鑑小組委員,應包括學者專家、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及其他特殊教育相關團體代表。受託評鑑機…第8條評鑑小組委員應參加評鑑行前說明會。評鑑小組委員及參與評鑑人員,就評鑑工作所知悉之資訊或獲取之…第9條評鑑結果,分為下列五等第:一、優等。二、甲等。三、乙等。四、丙等。五、丁等。前項評鑑結果達甲…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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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