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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 第8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第8條
評鑑小組委員應參加評鑑行前說明會。 評鑑小組委員及參與評鑑人員,就評鑑工作所知悉之資訊或獲取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評鑑小組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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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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