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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衛生局優生保健委員會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直轄市政府衛生局優生保健委員會設置辦法規範直轄市政府衛生局設置優生保健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及運作事項,以推動優生保健政策及業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01-13・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優生保健法
第三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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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直轄市 (以下簡稱市) 政府為推行優生保健,指導人民人工流產與結紮手 術,得在市政府衛生局內設優生保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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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任務為協助市政府衛生局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醫師指定之初審事項。 二、關於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情事認定之解釋及糾紛之調處事項。 三、關於優生保健服務、教育宣導之策劃、督導、推行及評估事項。 四、關於衛生工作人員優生保健訓練之策劃、督導、推行及評估事項。 五、關於優生保健研究調查或實驗計畫之辦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優生保健之推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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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政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市 政府衛生局局長就具有優生保健相關學術或工作經驗之學者、專家及市政 府衛生局內優生保健業務人員聘 (派) 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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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物。置幹事一人至三人辦 理所任事務,均由主任委員就市政府衛生局現職人員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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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 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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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議案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出席委員之同意與不同意意見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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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委員、總幹事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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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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