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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衛生局優生保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會任務為協助市政府衛生局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醫師指定之初審事項。 二、關於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情事認定之解釋及糾紛之調處事項。 三、關於優生保健服務、教育宣導之策劃、督導、推行及評估事項。 四、關於衛生工作人員優生保健訓練之策劃、督導、推行及評估事項。 五、關於優生保健研究調查或實驗計畫之辦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優生保健之推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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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直轄市政府衛生局優生保健委員會設置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優生保健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直轄市(以下簡稱市)政府為推行優生保健,指導人民人工流產與結紮手術,得在市政府衛生局內設優生…第4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政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市政府衛生局局長就具有優生保健…第5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物。置幹事一人至三人辦理所任事務,均由主任委員就市…第6條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第7條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議案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之同意與不同…第8條本會委員、總幹事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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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