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直轄市政府衛生局優生保健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4條

直轄市政府衛生局優生保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政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市 政府衛生局局長就具有優生保健相關學術或工作經驗之學者、專家及市政 府衛生局內優生保健業務人員聘 (派) 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直轄市政府衛生局優生保健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