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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第1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制定之。 直轄市 (以下簡稱市) 之自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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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