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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第4條

市設市議會、市政府,分別為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區設區公所。 里設里辦公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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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