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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第3條

市為法人,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中央委辦事項。 市以下設區。區以內之編組為里。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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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