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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第7條

市政府所在地之變更由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報請行政院備查。 新設市政府所在地之擬定,在議會未成立前,由行政院核定設置臨時辦公 處所,俟議會成立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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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