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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第38條

市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稅之統籌分配比率,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 前項統籌分配之比率,行政院應每年檢討中央、直轄市、省政府財政情況 ,比較其基準財政需要額與基準財政收入額之比率,必要時修正調整財政 收支劃分法有關各級政府統籌分配各稅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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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