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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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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第40條
市應維持適度自有財源比例,以維自治財政之健全。 稅課收入佔年度歲出預算比例,直轄市與中央、省、縣 (市) 間應維持適 度比例。 前二項適度比例,由行政院擬定,提請立法院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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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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