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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第42條

中央政府對直轄市之補助及協助,應由行政院訂定補助及協助辦法,明定 補助金性質、補助對象之條件、補助率及補助基準,並送立法院審議。 市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行政院得酌減其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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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