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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第43條

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之區分,應明定由市政府全額負擔、中央與市政府分 擔以及中央全額負擔之項目,以確定市財政之自主性。中央不得將應自行 負擔之經費,轉嫁予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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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