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直轄市自治法 › 第39條

直轄市自治法 第39條

市之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市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市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政府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 ,須經市議會之決議徵收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8條看 直轄市自治法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