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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第45條

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 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法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前項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法律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二項情形,在司法院解釋前,行政院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 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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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