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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第46條

市政府依法應為之行為而不為,其適於代行處理者,行政院得命其於一定 期限內為之,如逾期仍不為者,行政院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 行代行處理。 前項之代行處理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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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