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直轄市自治法 › 第52條

直轄市自治法 第52條

市議員、市長及里長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 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 市議員、市長依前項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由行政院核准後辦理,並送立 法院查照。 里長依第一項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由市政府核准後辦理,並送市議會查 照。
AI 白話解釋
← 第51條看 直轄市自治法 全文第5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