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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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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第52條
市議員、市長及里長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 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 市議員、市長依前項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由行政院核准後辦理,並送立 法院查照。 里長依第一項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由市政府核准後辦理,並送市議會查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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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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