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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第51條

市長、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或休職期間逾任期者,應辦理補選。但 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停職者,如屆任期亦應依法改選。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就職,其任期以補足本屆所遺任 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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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