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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第50條

市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 二分之一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 前項補選之市議員,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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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