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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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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省為法人,省以下設縣、市,縣以下設鄉、鎮、縣轄市 (以下簡稱鄉 (鎮 、市) ) ,均為法人,各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 市以下設區。鄉、鎮、縣轄市、區 (以下簡稱鄉 (鎮、市、區) ) 以內之 編組為村、里。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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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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