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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1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七條制定之。 省、縣 (市) 、鄉 (鎮、縣轄市) 之自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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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