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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1條

看守所隸屬於高等法院檢察署,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高等法院檢察署報 請法務部核定之。 關於看守所羈押被告事項,並受所在地地方法院及其檢察署之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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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