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 第11條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