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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2條

聲請人得依本辦法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以下簡稱電腦設備),向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適用前項規定之聲請人範圍及申請使用之要件,由司法院指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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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