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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4條

聲請人申請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經司法院核准後,得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前項申請及變更,應以通訊網路及正式公文為之,司法院審核後發給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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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