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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1條

案件依前條規定認定後,地方主管機關應於三個工作日內,檢附處理情形及認定委員會或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複核後,登錄至本資料庫中。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查詢現職短期補習班人員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時,應登錄至本資料庫。 短期補習班人員經認定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各款之情事而受解聘、解僱或自行辭職、逕行離職者,其服務之短期補習班應於知悉其離職後三日內,檢附下列資料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其於認定前自行辭職、逕行離職者,亦同: 一、短期補習班解聘、解僱之書面通知或不適任人員自行辭職、逕行離職之書面文件或證明。 二、不適任人員之身分資料;知悉其有教師資格者,應予敘明;如有教師證書影本者,應檢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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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