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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4條

短期補習班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詢、通報或配合查證、隱匿事證或所報資料不全、錯誤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分別依本法第九條第十三項及第二十五條規定為處分。 地方主管機關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或所報資料錯誤不實者,應列為行政缺失,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作為各類補助款核發之參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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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