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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第3條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得對不適任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提供或協助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利用。 中央主管社政機關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各級主管社政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
第二十條
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九十七條
規定處罰之資訊,並應建立資料庫,協助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不適任人員查詢事宜。 前二項不適任人員之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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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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