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第6條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6條

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查詢結果,得知短期補習班人員有本法第九條第八項規定之情事,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於聘用或僱用前查詢得知,應函知短期補習班不得聘用或僱用。 二、在職期間查詢得知屬本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者,應函知短期補習班辦理解聘或解僱,或屬依本法第九條第七項規定者,應廢止短期補習班之立案。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