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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第6條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6條
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查詢結果,得知短期補習班人員有本法
第九條
第八項規定之情事,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於聘用或僱用前查詢得知,應函知短期補習班不得聘用或僱用。 二、在職期間查詢得知屬本法
第九條
第六項規定者,應函知短期補習班辦理解聘或解僱,或屬依本法
第九條
第七項規定者,應廢止短期補習班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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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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