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第2條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負責人:指短期補習班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時,設立計畫書上所載之負責人。 二、教職員工:指短期補習班直接或間接聘僱,於補習班內實際從事教學、協助教學、擔任輔導、行政及其他提供勞務工作之人員。 三、短期補習班人員:指短期補習班負責人及教職員工。 四、不適任人員:指短期補習班人員,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或第八項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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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