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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第2條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負責人:指短期補習班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時,設立計畫書上所載之負責人。 二、教職員工:指短期補習班直接或間接聘僱,於補習班內實際從事教學、協助教學、擔任輔導、行政及其他提供勞務工作之人員。 三、短期補習班人員:指短期補習班負責人及教職員工。 四、不適任人員:指短期補習班人員,有本法
第九條
第六項或第八項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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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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