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第7條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7條

短期補習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其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對學生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各款行為之一時,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通報外,並應依本法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一、負責人對學生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各款行為之一時,應逕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二、教職員工對學生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各款行為之一時,應向負責人報告,負責人應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