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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51條

補習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應撤 銷其立案: 一、有第四十九條規定之情事,其情節重大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限期命 其整頓改善而逾期不為整頓改善者。 二、未招生逾三個月而未報備者。 三、經停止招生而仍繼續招生者。 四、安全衛生設備經複檢後仍不合格者。 五、涉及國家考試或各級學校招生考試洩題案者。 六、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規定或其他應予撤銷立案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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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