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1條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本基金成立第一年,得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本基金之開辦費。二、用人單位繳…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主副食費、住…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
第6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
第7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及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辦事人員若干人,分組辦事,均由本部就本部…
第8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
第9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10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2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3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4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第15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發…
← 第10條
看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